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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医病理

法医病理司法鉴定程序
作者:  来源:  时间:2015年12月02日 


一、

       死亡原因分析、死亡方式判断、致伤物推断与认定、生前伤与死后伤鉴别、死亡时间推断、损伤时间推断、伤病关系鉴定、硅藻检验、法医病理学诊断

二、

       委托方为各地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卫生行政部门、医疗纠纷专业调解委员会等单位或医患双方,一般不接受死者家属单方委托。

三、

      1. 案情介绍;

      2.病历材料(门急诊病历、住院病历)、影像学资料(X线片、CT片、磁共振片; 

      3. 被鉴定人遗体或组织器官。

四、

 1. 委    托:委托方向本机构提交委托书和鉴定材料。

 2.接待咨询:委托方介绍简要案情,协商具体鉴定事项。

 3.材料审核:审核委托鉴定事项是否明确、用途和要求是否合法,是否属于本鉴定机构的鉴定范围,是否属于重新鉴定,委托人是否签字或盖章。 鉴定材料是否完整、充分。明确鉴定时限、鉴定事项、鉴定费的收取标准、鉴定文书的送达方式、需要补充的鉴定材料及时间要求等。

      4.受理:

   1)决定当场受理的:办理受理登记手续:与委托人签订湖南省湘雅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委托书;湖南省湘雅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协议书;湖南省湘雅司法鉴定中心法医病理学尸体检验知情同意书; 收取鉴定费用:鉴定机构财务人员收取委托人鉴定费后,应当出具税务凭据。

   (2)决定补充材料的:经审核,需要补充鉴定材料的,告知补充材料内容,待鉴定材料补充齐全后,按当场受理的程序办理。

  (3)决定不予受理的:说明不予受理理由,退还鉴定材料。

     5.鉴定机构确定鉴定人

 司法鉴定机构受理鉴定委托后,应当指定本机构中具有该鉴定事项执业资格的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司法鉴定机构对同一鉴定事项,应当指定或者选择二名司法鉴定人共同进行鉴定;对疑难、复杂或者特殊的鉴定事项,可以指定或者选择多名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

6. 鉴定人回避

 司法鉴定人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委托人、委托的鉴定事项或者鉴定事项涉及的案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其独立、客观、公正进行鉴定的,司法鉴定人应当回避。

 司法鉴定人自行提出回避的,由本司法鉴定机构决定;委托人要求司法鉴定人回避的, 应当向本司法鉴定机构提出,由司法鉴定机构决定。委托人对司法鉴定机构是否实行回避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撤销鉴定委托。

      7.鉴定周期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委托事项的鉴定。鉴定事项涉及复杂、疑难、特殊的技术问题或者检验过程需要较长时间的,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完成鉴定的时间可以延长,延长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三十个工作日。

 8.进行鉴定

  本机构参照医学和法医学科学原理、相关卫生法规、临床诊疗常规和其他相关规范,对所受理的案件相关鉴定内容,提出法医学鉴定意见。

   常用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

(1)SF/Z JD0101002-2015《法医学尸体解剖规范》;

(2)GA/T 148-1996《法医病理学检材的提取、固定、包装及送检方法》;

(3)我中心XYSFJD-ZY-2012-病-01《法医病理作业指导书》。

 9.终止鉴定

 司法鉴定机构在进行鉴定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终止鉴定:

(1)发现委托鉴定事项的用途不合法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

(2)委托人提供的鉴定材料不真实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

(3)因鉴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因鉴定材料耗尽、损坏,委托人不能或者拒绝补充提供符合要求的鉴定材料的;

(4)委托人的鉴定要求或者完成鉴定所需的技术要求超出本机构技术条件和鉴定能力的;

(5)委托人不履行司法鉴定协议书规定的义务或者被鉴定人不予配合,致使鉴定无法继续进行的;

(6)因不可抗力致使鉴定无法继续进行的;

(7)委托人撤销鉴定委托或者主动要求终止鉴定的;

(8)委托人拒绝支付鉴定费用的;

(9)司法鉴定协议书约定的其他终止鉴定的情形。

 终止鉴定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书面通知委托人,说明理由,并退还鉴定材料。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根据终止的原因及责任,酌情退还有关鉴定费用。

      10.补充鉴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根据委托人的请求进行补充鉴定:

     (1)委托人增加新的鉴定要求的;

     (2)委托人发现委托的鉴定事项有遗漏的;

     (3)委托人在鉴定过程中又提供或者补充了新的鉴定材料的;

     (4)其他需要补充鉴定的情形。

补充鉴定是原委托鉴定的组成部分

      11.重新鉴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重新鉴定:

(1)原司法鉴定人不具有从事原委托事项鉴定执业资格的;

(2)原司法鉴定机构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组织鉴定的;

(3)原司法鉴定人按规定应当回避没有回避的;

(4)委托人或者其他诉讼当事人对原鉴定意见有异议,并能提出合法依据和合理理由的;

(5)法律规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重新鉴定的其他情形。 接受重新鉴定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的资质条件,一般应当高于原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

       12.司法鉴定文书的出具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在完成委托的鉴定事项后,应当向委托人出具司法鉴定文书。司法鉴定文书应当由司法鉴定人签名或者盖章。司法鉴定文书应当加盖司法鉴定机构的司法鉴定专用章。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司法鉴定文书一般应当一式三份,二份交委托人收执,一份由本机构存档。

13.鉴定意见书发放:鉴定意见书发放方式由案件受理时协商决定,一般情况下由我中心以快递形式邮寄给委托方。

  五、

        1.鉴定意见存在不被采信的风险

       鉴定意见是法律规定的证据之一,属于专家专业性意见,其是否被采信取决于审判机关的法官的审查和判断,鉴定人和鉴定机构无权干涉;

       2.鉴定意见存在不明确的风险

      司法鉴定时一种科学实证活动,受到鉴定材料、科学发展水平和其他客观条件的限制,有时可能得不出明确的鉴定意见;

      3.鉴定意见存在与当事人的愿望不一致的风险

      司法鉴定活动遵循合法、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处于中立地位,鉴定意见对当事人可能有利,也可能不利,与鉴定申请方没有必然联系。

    4.鉴定意见可能存在不能客观反应真实情况的风险

    鉴定意见是司法鉴定人根据委托方提供的鉴定材料,运用科学技术和专门知识以及鉴定经验对专门性问题作出鉴别判断的一种倾向性意见,受限于技术水平和个人能力,可能存在不能客观反应真实情况的风险。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可以庭审质证或者申请重新鉴定。

     5.委托鉴定事项不当的风险

      委托事项是否恰当,是否与案件待证事实之间存在关联性由委托方负责,司法鉴定人严格依据委托方提出的委托鉴定事项进行鉴定,无权在鉴定过程中对委托鉴定事项进行修改或补充。

      6.自行委托鉴定对方提出异议的风险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做出的鉴定,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以准许。

7.鉴定材料不真实或不合法的风险

司法鉴定人依据委托人提供的鉴定材料进行鉴定,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由委托人负责。

8.为对己不利的鉴定意见出具鉴定费用的风险

    司法鉴定收费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平等有偿和委托人付费的原则,鉴定费用最终由哪一方承担,由法官在审理案件时一并决定,司法鉴定申请方存在为对己不利的鉴定意见出具鉴定费用的风险。

 9.本中心收取的鉴定费用不包括出庭费用、加急费、出诊费等,若需出庭必须提前缴纳出庭费、误工费、差旅费、餐饮费、住宿费等必须项目费用。

六、

    1.个人是否可以委托鉴定?

答:本中心原则上仅接受公安局、检察院、法院的委托,特殊情况下,可以接受医疗行政部门、医患双方委托,一般不接受个人或律师事务所委托。其他鉴定项目请参照有关内容。

2.鉴定需要哪些材料?

答:请查看一栏。

3.鉴定时可否将死者死亡原因鉴定,医疗纠纷中医疗过失参与度鉴定同时委托?

答:一般情况下,首先是对死者死亡原因进行鉴定,在死因明确后,再进行医疗纠纷过失参与度鉴定,是需要分两步走的。

4.对鉴定意见不满意,如何处理?

答:医患双方如对本中心鉴定意见不满意,可依法处理。处理途径包括:①向法院提请重新鉴定;②提出存在疑问之处,我中心负责给出解释;③申请鉴定人员出庭作证,我中心人员当庭予以回复。

5.出庭费用是多少?

答:出庭费用依据鉴定人职称不同、出庭地不同等而存在差异,出庭费用包括出庭费、误工费、差旅费、餐饮费等等,出庭前请提前联系确认。

6.案件到期仍未出报告,怎么办?

答:一般情况下,本中心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案件鉴定周期为材料收齐后30个工作日,疑难、复杂案件可延迟30个工作日。到期案件可电话咨询案件鉴定人员询问案件鉴定进程及出具鉴定文书日期。

患者女性,43岁,因交通事故致右胫腓骨近段骨折、多处皮肤软组织挫伤到某市医院救治。入院后当日在持续硬膜外麻醉下行右胫腓骨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术后给予抗炎、对症支持治疗,术后多次检查发现损伤区有血肿,且患者持续发热,于术后第15日行清创、血肿清除、负压引流术,术后第1天患者仍高热,体温达39.0℃,全血细胞培养为阴性,持续给予抗炎、解热镇痛药物及对症治疗,患者病情稍有缓解,术后第10天,患者突然出现胸闷、呼吸困难、大汗淋漓,意识丧失、心跳停止,经常规胸外按压等抢救治疗无效死亡。患者家属认为医方术中损伤血管、术后用药错误、抢救不及时从而导致患者死亡,引起医患纠纷。

尸体检验:患者右下肢深静脉可见血栓,下腔静脉、左右肺动脉均见混合血栓。其余全身各脏器呈淤血改变。

死因鉴定:患者死亡原因符合右胫腓骨骨折术后右下肢深静脉血栓形成、脱落致双肺肺动脉血栓栓塞死亡。

分析讨论:本案中医方对患者入院诊断、及采取的手术治疗均符合诊疗规范,不存在医疗过错行为。但在术后患者出现损伤区血肿及发热症状,医方虽行清创、引流术,可仍未能改善病情,且全血细胞培养为阴性,此时医方应高度怀疑下肢深静脉血栓形成导致的发热可能,而医方却未做任何检查明确原因,其医疗行为方面未尽到高度注意义务。此外,虽然医方在术前告知了患者及其家属血栓形成的风险,但由于对病情重视不够,对术后患者病情观察不仔细,也未能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因而医方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与患者死亡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建议参与度为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