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心制度

收费标准
风险提示
联系我们

中心地址:长沙市岳麓区桐梓坡路172号(中南大学湘雅医学院内,银双路与双塘路交汇处东南角,面向银双路有独立出入口)
咨询电话:
总机:0731-85158594
法医物证(亲子鉴定):0731-85158595
法医临床(验伤评残):19310088594
法医病理  (尸体解剖):19310098594
法医毒物  (毒物检测):19310178594
中心开户行:华融湘江银行长沙金星路支行
中心账号:7902 0309 0000 0066 9

收费标准

收费标准
作者:  来源:  时间:2016年09月19日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南省司法厅

关于重新规范我省司法鉴定收费

有关问题的通知

(2021年10月11日 湘发改价费规[2021]798号)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司法局,各司法鉴定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司法鉴定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当事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合法权益,促进司法鉴定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湖南省定价目录》、《法医类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司规[2020]3号)、《物证类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和《声像资料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司规[2020]5号)等有关规定,我们重新修订了《湖南省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和《湖南省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湖南省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

   2、湖南省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附件1


湖南省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司法鉴定收费行为,维护当事人、委托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合法权益,保障诉讼活动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司法鉴定收费是指司法鉴定机构依法接受委托,在诉讼活动中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由司法鉴定机构向当事人或委托人收取服务费用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司法鉴定机构是指经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

第三条 司法鉴定收费遵循依法、合理、诚信、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司法鉴定收费按不同鉴定项目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或市场调节价。

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司法鉴定收费标准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级司法行政部门按照合理补偿成本、统筹考虑司法鉴定事业可持续发展和兼顾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制定,列入《湖南省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司法鉴定机构与委托人在不超过政府指导价的范围内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未列入《湖南省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司法鉴定项目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由司法鉴定机构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第五条 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委托提供司法鉴定服务,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委托书》,载明收费内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金额、结算方式、争议解决办法等内容。

在诉讼活动之外,司法鉴定机构依法开展相关鉴定业务,向委托人收取服务费用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六条 司法鉴定人或司法鉴定机构相关人员到异地实施鉴定、提取鉴定材料发生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差旅费,由当事人或委托人据实另行支付。

司法鉴定机构收取前款规定的差旅费、应与委托人协商一致,载入《司法鉴定委托书》或另行签订协议。

第七条 司法鉴定机构在实施鉴定过程中,单方邀请专家参与鉴定或者提供咨询意见的,所发生的费用由司法鉴定机构承担。司法鉴定机构与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八条 司法鉴定人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作证发生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等必要费用及出庭误工补贴等必要费用,不属于司法鉴定业务收费项目。

在诉讼活动中,当事人申请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的,由人民法院通知,当事人另行支付上述费用。人民法院决定司法鉴定人必须出庭作证的,上述费用由人民法院支付。

第九条 司法鉴定实施过程中终止鉴定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与委托人或当事人协商,根据实际工作量等情况适当退还费用。

第十条 符合司法鉴定援助条件的受援人申请司法鉴定援助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适当减收或免收司法鉴定费用。各级司法行政部门有司法鉴定援助经费财政预算的,按司法鉴定援助相关规定支付办案补贴。司法鉴定援助相关规定由司法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 司法鉴定服务收费原则上实行委托人付费。当事人付费的,应当在司法鉴定委托书或者收费收据上注明。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统一收取司法鉴定费以及本规定列明的其他相关费用。司法鉴定人不得私自向当事人或委托人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二条 司法鉴定机构向当事人或委托人收取司法鉴定费用,应当出具合法票据。

司法鉴定机构向当事人或委托人收取其他相关费用,应当提供合法票据或费用清单。

不能提供合法票据或费用清单的,当事人或委托人可以不予支付司法鉴定费或其他相关费用。

第十三条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不得利用收费进行不正当竞争,不得使用回扣、介绍费或中介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司法鉴定业务。

第十四条 司法鉴定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显著位置公示司法鉴定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五条 因司法鉴定收费发生争议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与委托人协商解决,也可以根据《司法鉴定委托书》的约定申请仲裁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六条 各级价格、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司法鉴定收费的监管,对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的收费违法行为,由司法、价格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司法厅在各自职能范围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司法厅《关于司法鉴定收费有关问箴的通知》(湘发改价服[2016]646号)同时废止。


收费标准收费标准收费标准收费标准收费标准收费标准收费标准收费标准收费标准收费标准收费标准收费标准收费标准收费标准收费标准收费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