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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公民非正常死亡鉴定机构开始遴选!司法部发布《非正常死亡鉴定机构遴选通知》
作者: 鉴定政策 来源: 鉴定政策 时间:2018年10月12日
摘要:2017年度,司法鉴定管理工作紧紧围绕“健全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改革任务,严格准入、严格监管,全面加强司法鉴定管理和监督,推动了司法鉴定行业进一步规范健康发展。2017年度统计数据显示,司法鉴定行业整体态势持续向好,“其他类”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大幅减少,鉴定机构“小、散”状况有所改观等成效显现。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 为贯彻落实《关于健全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 (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完善公民非正常死亡法医鉴定管理制 度,确保由具备法医病理司法鉴定资格且具有较高能力水平的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实施相关鉴定活动,保障鉴定质量和公信力,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现就做好公民非正常死亡法医鉴定机构遴选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
《实施意见》规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已经查明案件性质、 死亡原因,不涉及刑事诉讼的公民非正常死亡,其监护人、近亲属对死亡原因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委托具有法医病理司法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进行法医鉴定。对于公民在传唤、拘传、羁押、监所服刑、强制隔离戒毒、强制医疗期间以及执法过程中 死亡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应当在检察机关主持下,委托具有法医病理司法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进行死亡原因鉴定。 《实施意见》对这两类公民死亡案(事)件法医鉴定的特别规定, 是改革完善我囯公民死亡法医鉴定制度的重要创新,也是对司法行政机关司法鉴定管理工作提出的更高要求。
由符合要求的司法鉴定机构按照规定接受委托开展两类公民 死亡案(事)件涉及的死亡原因法医鉴定,出具科学、客观、公 正的鉴定意见,对于公民死亡案(事)件的公正处置,保护公民 人身权利,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作用。
司法部决定通过评审、遴选,确定一批能够承担两类公民死 亡案(事)件法医鉴定任务的司法鉴定机构,是保障鉴定活动有 效、有序开展,确保鉴定质量的必然要求。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 提高政治站位,从落实中央要求、维护社会公正和人民群众合法 权益的政治高度,高度重视、认真组织落实推荐、评审等工作, 稳妥推进,把真正具备较高能力水平、能够胜任工作任务要求的 司法鉴定机构遴选出来,同时强化督导检查和业务培训,严格监 管,确保鉴定质量和公信力。
二、遴选工作安排
(一)条件和要求
承担两类公民死亡案(事)件法医鉴定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同时具有法医病理、法医毒物鉴定业务范围;有经验丰富的法医病理鉴定人队伍,登记在册法医病理鉴定人人数不少于5人, 其中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2人;必须自有开展尸体解剖、 病理检验、法医毒物检验等工作所必需的场地、实验室,配备符 合要求的仪器、设备,具备组织病理学阅片诊断能力。近年来办理法医病理(死亡原因)鉴定案件量在本省(区、市)司法鉴定机构中排名靠前。优先考虑高等医学院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等设立的司法鉴定机构。
遴选过程中将综合考虑鉴定机构能力水平、地域分布、实际需求等因素,好中选优、宁缺毋滥,确定一批符合要求的司法鉴定机构承担两类公民死亡案(事)件法医鉴定业务。
(二)遴选程序和时间安排
符合条件的司法鉴定机构向本省(区、市)司法厅(局) 报名,并提供能够证明自身具备相应工作能力和条件的相关材料 (2018年9月底以前完成)。
各省(区、市)司法厅(局)对报名的司法鉴定机构进 行初审,研究确定推荐名单(每省(区、市)不超过5个),将相关推荐材料报送至司法部评审组(2018年10月底以前完成)。
司法部组织评审专家进行材料审核,根据需要组织现场 实地评价、现场评审(2018年12月?2019年2月)。
确定、公布入选的司法鉴定机构名单(2019年3月)。
三、监督管理
经遴选确定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开展两类公民死亡案(事)件法医鉴定业务。
司法部将通过官网向社会公布、优先推介承办两类死亡案 (事)件法医鉴定工作的司法鉴定机构名录,并实行动态管理, 根据需要组织复评审,对不符合要求的及时调整、淘汰,及时补充评选新的鉴定机构。
司法部将组织开展法医病理鉴定人专题培训,内容包括非正常死亡常见死亡原因、伤病关系、毒病关系、复杂死因的鉴定等 相关知识和技能。承担两类公民死亡案(事)件法医鉴定的法医 病理鉴定人,应当每2年至少参加1次司法部组织的专题培训。
各地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强对遴选出的司法鉴定机构的监督管理,发现鉴定机构、鉴定人在开展两类死亡案(事)件法医鉴定 和其他鉴定执业活动中,存在严重违法违规情形的,及时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并报告司法部。
各地要以此为契机,对现有法医病理司法鉴定机构进行摸底调查,掌握基本情况,加强监督管理,强化培训,提高法医病理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执业能力水平。
请各省(区、市)司法厅(局)于2018年10月31日前, 将推荐函、推荐机构名单、相关评审材料发送至司法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 为贯彻落实《关于健全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 (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完善公民非正常死亡法医鉴定管理制 度,确保由具备法医病理司法鉴定资格且具有较高能力水平的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实施相关鉴定活动,保障鉴定质量和公信力,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现就做好公民非正常死亡法医鉴定机构遴选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
《实施意见》规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已经查明案件性质、 死亡原因,不涉及刑事诉讼的公民非正常死亡,其监护人、近亲属对死亡原因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委托具有法医病理司法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进行法医鉴定。对于公民在传唤、拘传、羁押、监所服刑、强制隔离戒毒、强制医疗期间以及执法过程中 死亡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应当在检察机关主持下,委托具有法医病理司法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进行死亡原因鉴定。 《实施意见》对这两类公民死亡案(事)件法医鉴定的特别规定, 是改革完善我囯公民死亡法医鉴定制度的重要创新,也是对司法行政机关司法鉴定管理工作提出的更高要求。
由符合要求的司法鉴定机构按照规定接受委托开展两类公民 死亡案(事)件涉及的死亡原因法医鉴定,出具科学、客观、公 正的鉴定意见,对于公民死亡案(事)件的公正处置,保护公民 人身权利,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作用。
司法部决定通过评审、遴选,确定一批能够承担两类公民死 亡案(事)件法医鉴定任务的司法鉴定机构,是保障鉴定活动有 效、有序开展,确保鉴定质量的必然要求。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 提高政治站位,从落实中央要求、维护社会公正和人民群众合法 权益的政治高度,高度重视、认真组织落实推荐、评审等工作, 稳妥推进,把真正具备较高能力水平、能够胜任工作任务要求的 司法鉴定机构遴选出来,同时强化督导检查和业务培训,严格监 管,确保鉴定质量和公信力。
二、遴选工作安排
(一)条件和要求
承担两类公民死亡案(事)件法医鉴定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同时具有法医病理、法医毒物鉴定业务范围;有经验丰富的法医病理鉴定人队伍,登记在册法医病理鉴定人人数不少于5人, 其中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2人;必须自有开展尸体解剖、 病理检验、法医毒物检验等工作所必需的场地、实验室,配备符 合要求的仪器、设备,具备组织病理学阅片诊断能力。近年来办理法医病理(死亡原因)鉴定案件量在本省(区、市)司法鉴定机构中排名靠前。优先考虑高等医学院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等设立的司法鉴定机构。
遴选过程中将综合考虑鉴定机构能力水平、地域分布、实际需求等因素,好中选优、宁缺毋滥,确定一批符合要求的司法鉴定机构承担两类公民死亡案(事)件法医鉴定业务。
(二)遴选程序和时间安排
符合条件的司法鉴定机构向本省(区、市)司法厅(局) 报名,并提供能够证明自身具备相应工作能力和条件的相关材料 (2018年9月底以前完成)。
各省(区、市)司法厅(局)对报名的司法鉴定机构进 行初审,研究确定推荐名单(每省(区、市)不超过5个),将相关推荐材料报送至司法部评审组(2018年10月底以前完成)。
司法部组织评审专家进行材料审核,根据需要组织现场 实地评价、现场评审(2018年12月?2019年2月)。
确定、公布入选的司法鉴定机构名单(2019年3月)。
三、监督管理
经遴选确定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开展两类公民死亡案(事)件法医鉴定业务。
司法部将通过官网向社会公布、优先推介承办两类死亡案 (事)件法医鉴定工作的司法鉴定机构名录,并实行动态管理, 根据需要组织复评审,对不符合要求的及时调整、淘汰,及时补充评选新的鉴定机构。
司法部将组织开展法医病理鉴定人专题培训,内容包括非正常死亡常见死亡原因、伤病关系、毒病关系、复杂死因的鉴定等 相关知识和技能。承担两类公民死亡案(事)件法医鉴定的法医 病理鉴定人,应当每2年至少参加1次司法部组织的专题培训。
各地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强对遴选出的司法鉴定机构的监督管理,发现鉴定机构、鉴定人在开展两类死亡案(事)件法医鉴定 和其他鉴定执业活动中,存在严重违法违规情形的,及时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并报告司法部。
各地要以此为契机,对现有法医病理司法鉴定机构进行摸底调查,掌握基本情况,加强监督管理,强化培训,提高法医病理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执业能力水平。
请各省(区、市)司法厅(局)于2018年10月31日前, 将推荐函、推荐机构名单、相关评审材料发送至司法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