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公告
中心地址:长沙市岳麓区桐梓坡路172号(中南大学湘雅医学院内,银双路与双塘路交汇处东南角,面向银双路有独立出入口)
咨询电话:
总机:0731-85158594
法医物证(亲子鉴定):0731-85158595
法医临床(验伤评残):19310088594
法医病理 (尸体解剖):19310098594
法医毒物 (毒物检测):19310178594
中心开户行:华融湘江银行长沙金星路支行
中心账号:7902 0309 0000 0066 9
湖南省湘雅司法鉴定中心
司法鉴定委托书
表格编号:XYSFJD-JL-06-02 案件编号:湘雅司鉴中心[2019]临鉴字第 号
委 托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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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 系 人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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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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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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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 机 构 |
名 称:湖南省湘雅司法鉴定中心 地 址:长沙市桐梓坡路172号 邮 编:410013 联 系 人:蔡继峰 联系电话:0731-826504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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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 托 鉴定事项 |
□伤残等级 □误工期 □护理期 特殊说明: |
□损伤程度 □伤病关系 □死亡原因 |
□后续医疗费 □医疗损害鉴定 □其他 |
□护理依赖程度 □营养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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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属于 重新鉴定 |
□是 □否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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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用途 |
□诉讼 □调解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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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鉴定人 基本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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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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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 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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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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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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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鉴定有关 的基本案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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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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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计费用 及收取方式 |
预计收费总金额:¥: ,大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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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取方式:□现金支付 □转账支付 □刷卡支付 费用明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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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意见书
发送方式 |
□ 自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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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邮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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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件人: 电话: 地 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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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方式(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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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事项: 1.(1)关于鉴定材料: □所有鉴定材料无需退还。 □鉴定材料须完整、无损坏地退还委托人。 □因鉴定需要,鉴定材料可能会损坏、耗尽,导致无法完整退还。 (2)关于剩余鉴定材料: □委托人于 周内自行取回。委托人未按时取回的,鉴定机构有权自行处理。 □鉴定机构自行处理。如需要发生处理费的,按有关收费标准或协商收取 元处理费。 □其他方式:
2.鉴定时限: □ 年 月 日之前完成鉴定,提交司法鉴定意见书。 □从该委托书生效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提交司法鉴定意见书。 □ 遇复杂、疑难、特殊的技术问题,或者检验过程确需较长时间的,延长 个工作日。 注:鉴定过程中补充或者重新提取鉴定材料所需的时间,不计入鉴定时限。
3.需要回避的鉴定人: ,回避事由: 。 4.经双方协商一致,鉴定过程中可变更委托书内容。 5.对与案件相关的鉴定前、鉴定中、鉴定后和鉴定结果或鉴定意见的任何问题,鉴定机构只负责向委托 方解释或联络。 6.与案件相关的当事人双方或三方等对鉴定意见存在异议,应按照鉴定程序向委托人申诉,不得以任何理由至本中心寻衅滋事、妨碍正常鉴定工作或做出扰乱司法鉴定程序、干扰司法鉴定公正的行为。 7.因委托方提供资料错误所导致的错鉴,由委托方负全责。 8.鉴定费用不包括鉴定人出诊、出庭费用及检查费、会诊费、加急费、邮寄费或复印费等,如需出诊、 出庭需另行支付相关费用,出庭费用包括:误工费、差旅费、出庭费、食宿费等。 9.其他约定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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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风险 提 示 |
1.鉴定意见属于专家的专业性意见,是否被采信取决于办案机关的审查和判断,鉴定人和鉴定机构无权干涉; 2.由于鉴定材料或者其他因素限制,并非所有鉴定都能得出明确的鉴定意见; 3.鉴定活动遵循依法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只对鉴定材料和案件事实负 责,不会考虑是否有利于任何一方当事人。不论对委托方有利与否,鉴定费用不予退还。 4.重新鉴定案件的鉴定意见可能对被鉴定人或申请人不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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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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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 (承办人签名或者盖章)
年 月 日 |
司法鉴定机构 (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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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格编号:XYSFJD-JL-06-04 案件编号:湘雅司鉴中心[ 2019 ]临鉴字第 号
湖南省湘雅司法鉴定中心
司法鉴定告知书
一、委托人委托司法鉴定,应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符合鉴定要求的鉴定材料,并提供案件有关情况。因委托人或当事人提供虚假信息、隐瞒真实情况或提供不实材料产生的不良后果,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概不负责。
二、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按照客观、独立、公正、科学的原则进行鉴定,委托人、当事人不得要求或暗示司法鉴定机构或司法鉴定人按其意图或者特定目的提供鉴定意见。
三、由于受到鉴定材料的限制以及其他客观条件的制约,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有时无法得出明确的鉴定意见。
四、因鉴定工作的需要,可能会耗尽鉴定材料或者造成不可逆的损坏。比如,血液、尿液、组织脏器的损耗。
五、如果存在涉及鉴定活动的民族习俗等有关禁忌,请在鉴定工作开始前告知司法鉴定人。
六、因鉴定工作的需要,有下列情形的,需要委托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监护人到场见证并签名。现场见证时,不得影响鉴定工作的独立性,不得干扰鉴定工作正常开展。未经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同意,不得拍照、摄像或者录音。
1.需要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进行身体检查
2.需要到现场提取鉴定材料
3.需要进行尸体解剖
七、因鉴定工作的需要,委托人或者当事人获悉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应当保密。
八、鉴定意见属于专业意见,是否成为定案根据,由办案机关经审查判断后作出决定,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无权干涉。
九、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应当通过庭审质证或者申请重新鉴定、补充鉴定等方式解决。
十、有下列情形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终止鉴定工作:
(一) 发现鉴定材料不真实、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
(二) 鉴定用途不合法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
(三) 鉴定要求不符合司法鉴定执业规则或者相关鉴定技术规范的;
(四) 鉴定要求超出本机构技术条件或者鉴定能力的;
(五) 委托人就同一鉴定事项同时委托其他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的;
(六) 鉴定材料发生耗损,委托人不能补充提供的;
(七) 委托人拒不履行司法鉴定委托书规定的义务、被鉴定人拒不配合或者鉴定活动受到严重干扰,致使鉴定无法继续进行的;
(八) 委托人主动撤销鉴定委托,或者委托人、诉讼当事人拒绝支付鉴定费用的;
(九) 因不可抗力致使鉴定无法继续进行的;
(十) 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终止鉴定的情形。
被告知人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湖南省湘雅司法鉴定中心
司法鉴定委托材料收领及流转单
鉴定编号:[2019] 鉴字第 号
委托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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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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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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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鉴材料 (注明鉴定材料名称、种类、数量、性状、保存状况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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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送鉴材料 (注明鉴定材料名称、种类、数量、性状、保存状况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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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后需要退还的材料 |
退回材料收领人: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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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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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方承办人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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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 转 日 期 |
移 交 人 |
接 收 人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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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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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1.委托人应向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的材料。
2.委托材料包括:名称、种类、数量、性状、保存情况、包装、编号、送鉴材料是否完整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