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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提示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司法鉴定当中可能存在和出现的风险告知如下:

1、鉴定意见存在不被采信的风险

鉴定意见是法律法规的证据之一,属于专家专业性意见,其是否被采信取决于办案机关的审查和判断,司法鉴定人员和司法鉴定机构无权干涉。

2、鉴定意见存在不明确的风险

鉴定意见是一种科学实证活动,受到鉴定材料、科学发展水平和其他客观条件的限制,有时可能得不到明确的鉴定意见。

3、鉴定意见存在与申请人的愿望不一致的风险

司法鉴定活动遵循合法、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处于中立的地位,鉴定意见对当事人可能有利,也可能不利,与鉴定申请方没有必然的联系。

4、鉴定意见可能存在不能客观反映真实情况的风险

鉴定意见是司法鉴定人根据委托方提供的鉴定材料,运用科学技术和专门知识以及鉴定经验对专门性问题作出鉴别判断的一种倾向性意见,受限于技术水平和个人能力,可能存在不能客观反映真实情况的风险。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可以庭审质证或者申请重新鉴定。

5、委托鉴定事项不当的风险

委托鉴定事项是否恰当,是否与案件待证事实之间存在关联性由委托方负责,司法鉴定人严格依据委托方提出的委托鉴定事项进行鉴定,无权对鉴定过程中对委托鉴定事项进行修改或补充。

6.自行委托鉴定对方提出异议的风险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的若干规定》,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7、鉴定材料不真实或不合法的风险

司法鉴定人根据委托方提供的鉴定材料进行鉴定,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由委托人负责。

8、为对己不利的鉴定意见出具鉴定费用的风险

司法鉴定收费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平等有偿和委托人付费的原则,鉴定费用最终由哪一方承担,由法官在审理案件时一并决定,司法鉴定申请人存在为对己不利的鉴定意见出具鉴定费用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