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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人出庭


中心鉴定人出庭相关事项告知

1、人民法院依法通知,司法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回答与鉴定事项有关的问题,司法鉴定机构接到出庭通知后,第一鉴定人与人民法院联系确认司法鉴定人出庭的时间、地点、人数、费用、要求等。

2、按照《民事诉讼法》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相关规定,司法鉴定人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作证发生的出庭费以及交通费、住宿费、就餐费等必要费用,不属于司法鉴定费。司法鉴定人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作证的出庭费,按照湖南省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湘价服[2009]161号):鉴定人出庭费天/人 正高300元,副高200元 ,一般150元。国家如另行出台有关规定,则按新规定执行。司法鉴定人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作证所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就餐费等差旅费,参照本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标准执行。如当事方拒绝支付出庭费用,鉴定人有权拒绝出庭。

3、第一鉴定人与法院协商好出庭时间、费用后,应在中心办公室登记,主任批准后出庭,出庭记录存档。

4、本中心规定鉴定人不接触现金,为保障鉴定人顺利出庭,出庭前法院需将出庭相关费用转入我中心账户后,鉴定人才能出庭,出庭后按照实际发生费用多退少补。


                                 湖南省湘雅司法鉴定中心

                                       2015年3月